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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意向书、承诺函等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根据合同性质,可对合同作如下分类:

(一)一般合同:

1.销售合同(包括废品废料处理合同)

2.采购合同

3.销售和采购代理合同

4.货物运输合同

5.劳动雇佣合同

6.保险合同

7.承兑汇票转让背书协议

8.设备租赁合同

9.设备安装合同

10.维修合同

11.房屋、仓库和场地租赁合同

12.律师代理协议

13.各种业务顾问培训、咨询服务协议

14.其他合同

(二)重大合同

1.所有权益性投资合同

2.公司所有年度开口采购、销售合同

3.所有融资、抵押担保、借贷款合同

4.对外合作或联营合同5.建立合资公司

6.技术转让合同

7.债务重组协议

8.公司终止运营协议

9.关联交易协议

10.重大债权债务转让、豁免协议

11.资产捐赠协议

12.其他重大协议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政策及程序;

(三)符合公司授权及审批权限的要求;

(四)签约部门或签约人具有公司认定的签约资格;

(五)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质量要求、期限、交付条件、运输方式、付款条件、授信额度和赊销期限、双方责任及违约处罚等必须明确,并符合公司利益的需要;

(六)对方签约人具有法定的签约资格。


第五条   公司总经室负责各基层单位合同的监督检查以及合同管理措施的改进等管理工作,对合同文本分类归档。公司法务部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并对合同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处理合同纠纷与诉讼。


第二节 格式合同文本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法务部应会同经办部门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国家、行业及其他单位的各类标准合同样本、以及过去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设计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要求的格式合同文本。


第七条   法务部门会同经办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空白格式合同是公司重要的管理表格,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保管、发放。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内容完备、文字严谨、语义明确。


第十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业务部门应在履行约定的主要义务之前与业务合作方签订合同。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无法按上述程序起草或审批的,应填写《应急项目特别审批表》,由公司总经理特别批示,可先执行,后补签合同。事后,内部检查时,审计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关注。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由业务主办部门起草和先行审核。合同文本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由业务主办部门先行审核,并报公司法务部及总经室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签署前应根据公司有关合同会签流程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及人员会签,未经正当会签流程的合同文本不得加盖公司印章。

(一)事业部合同签订审批程序

1.基层单位(部门)经办人拟稿

2.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核

3.事业部分管副经理审批

4.事业部经理审批

5.公司法务负责人审核

6.公司经营层(三总师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7.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发

8.盖章

(二)公司总部合同签订审批程序

1.部门经办人拟稿

2.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审核

3.公司法务负责人审核

4.公司经营层(三总师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5.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发

6.盖章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合同,还应经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四条合同应由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如委托他人签署,公司及对方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在签署合同时均应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由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节 合同的修改


第十五条草签合同的修改。由于草签的合同不具有约束合同双方的法定效力,故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只要合同双方认可修改条款即可进行。经办人应将原草签的合同作废,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然后按前述合同审批程度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因实际情况发生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进行修改时,必须遵照如下程序。首先,合同经办人填写《合同修改申请批准表》,并按公司批准权限获得适当的审核和批准(最终批准人必须为原合同的最终批准人)。然后,根据合同修改的内容确定修改方式:

(一)重新签署合同,原合同作废;

(二)签署补充合同,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必须注明原合同被修改条款终止日及新补充条款生效日;

(三)直接在原合同上修改,在修改处合同双方必须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原合同作废时,总经室必须收回所有合同正本,并加盖作废章,否则新合同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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